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2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正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