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龍(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黃隆(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黃鳳(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黃鶯(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黃強(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鳳
被 告 詠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
被 告 方源楚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該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議定之工程總價款新台幣(下同)1,0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