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國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義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吉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41,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