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力維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3,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