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祈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920,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276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