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筌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秀燕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冠升
被 告 羿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就本件承攬工程契約之成立及內容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