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筌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羿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0,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