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立經
陳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被上訴人與上訴人2人各別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上訴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分別定之。而上訴人2人對被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