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李策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法扶律師
被 告 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於第二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對於原判決業已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
但書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