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謝龍洋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