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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謝龍洋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