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台灣派羅特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榮滋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王裕元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