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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65號
債  權  人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毓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毓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兩份英文契約之中文譯本及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0日、111年3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