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丞智即晶贊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本訴新臺幣(下同)1,009,867元、反訴754,097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12,390元,上訴費共計2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8,8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