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