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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李宇軒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家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笠燁  


參  加  人  祥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樂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