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許宏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兩造所成立之工程契約解除事由為何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等事項,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