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信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8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