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萬5,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