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