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銓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清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 告 日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祥
被 告 吳勝國
朱志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