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利綜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7,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