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號
原 告 劉大州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廷律師
被 告 薛莆淯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