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吳國田
居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 原告與被告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