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