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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4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