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奇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雅亭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複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被 告 陳禎弘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林郁芩律師
被 告 張靖芳
訴訟代理人 張靖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