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宋昀融
張博勝
被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被 告 津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萍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供本院送達對造),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