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旺記國藥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周朝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宏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8,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