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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      告  郭蕙美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11年11月16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