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庭
居高雄市○鎮區○○○路0號00樓(指定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