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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名輝
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梁郁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