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9號
原 告 新世代精品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田
訴訟代理人 林慶忠
原告與被告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6,404元本息,嗣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6,404元本息,復於111年6月9日再追加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76,404元本息,及追加系爭租約月租客所抵銷的押租金損失669,000元等語。原告追加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345,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276元,尚應補繳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