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楊宜蓉即昌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3萬2,68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61萬4,000元+反訴部分521萬8,680元=583萬2,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742元(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