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張慧苑
訴訟代理人 岳瑞福
被 告 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倫
被 告 銓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銘凌
被 告 林政毅
追加被告 許清俊建築師事務所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許清俊
追加被告 尤博生
彭德福(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彭瓊瑜(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彭瓊瑛(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追加被告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存永
追加被告 洪世原
被 告 加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心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