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茂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欣禾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