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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被  上訴人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