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