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曾梓銘
吳麗芝
林書鴻
徐國荃
賴春樹
劉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被 告 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標
被 告 陳世昌即陳世昌建築師事務所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各原告原聲明請求(除賴春樹與劉秀珍為共同請求,其餘原告均單獨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嗣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具狀就上開本金請求部分擴張為886,650元,致訴訟標的總金額變更為4,43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3,967元,尚應補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