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曾梓銘
訴訟代理人 林儀宗(僅代理反訴部分)
原 告 吳麗芝
訴訟代理人 蔡逸文
原 告 林書鴻
徐國荃
賴春樹
劉秀珍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曾梓銘部分僅代理本訴)
徐鼎盛律師(曾梓銘部分僅代理本訴)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標
被 告 陳世昌即陳世昌建築師事務所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