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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旭聯建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惠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愛德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被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旭聯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旭聯建材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之旭聯建材「事業」有限公司,確誤載為旭聯建材「實業」有限公司,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此更正,為有理由,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玉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