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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成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雄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顯頡律師
            韓知常  
被      告  昇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洪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法 官 鄧怡君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