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成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雄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顯頡律師
韓知常
被 告 昇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洪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法 官 鄧怡君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