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許立經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被 告 國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遠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刑事訴訟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裁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件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