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立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40,000元【計算式:(849+3+136+54+48)㎡×公告現值46,000元/㎡=50,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9,848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