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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慶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宜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邱清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建興」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見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被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