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Golder Associates (HK)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Paul Man-Hon, Kau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誠環境科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萬1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