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鍾任淇
代 理 人 黃培鈞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祥昌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添洲
相 對 人 禾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藝玲
相 對 人 筑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男
上列本院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聲請人鍾任淇與相對人祥昌科
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 年6 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宣撫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許文瓊
書 記 官 吳紫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鍾任淇 到
聲請人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到
相 對 人 祥昌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添洲 到
相 對 人 禾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高藝玲 到
相 對 人 筑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英男 到
兩造(及利害關係人)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祥昌科技有限公司及郭添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6 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下同)111 年7 月15
日前匯入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郵局0000000000
6162號帳戶,如未按時給付,願再賠償3 萬元違約金。
二、相對人禾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筑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雖與
本件無關,但基於妥善解決雙方紛爭之意願,願於111 年7
月1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3 萬元慰問金,給付方式:於111 年
7 月15日前匯入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郵局0101
&ZZZZ; &ZZZZ; 0000000000號帳戶。
三、兩造就聲請人於相對人祥昌科技有限公司及郭添洲處提供勞
務期間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鍾任淇
聲請人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郭添洲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高藝玲、吳英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書 記 官 吳紫瑄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許文瓊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