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73號
原 告 程蘘婷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追加原告 譚德隆(THAM TECK WENG)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裕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凱雯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被繼承人譚綵瑜於110年4月18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譚綵瑜於111年8月19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