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郭俊雄
被 告 祥雲人本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宣判,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