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
原 告 鄭安利
被 告 伊特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SES ELIANA DEBORA
訴訟代理人 SHMARIAHU NADAV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於110年6月2日至6月9日是否排例、休假而未上班?6月10日至6月16日是否請假未上班?其請假之假別為何(原告如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請假,請提出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之診斷證明書到院)?另原告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期間有無超過30日?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