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邱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733元(計算式:工資9萬587+提繳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1萬146元=10萬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